(一) 切割傷由銳器所致,可一處或多處,傷口一般較整齊,可僅為皮膚或耳廓全層。清創要保守,止血後,創緣行直接分層對合。有血運障礙或已離斷者,直徑小於1cm者,按復合組織片原則回植,過大者將耳廓軟骨埋入耳後皮瓣下,二期成形。
(二) 撕脫傷為外在暴力撕拆所致。有部分或全撕脫,傷口不整齊,皮膚與軟骨撕脫程度可能不一。可伴有碾挫傷、頭皮撕脫傷。[治療原則]清創後,血運好者,可縫回;血運差者,保留帶有薄層軟組織的耳廓軟骨支架,可以颞筋膜瓣加皮片一期成形,也可將耳廓軟骨埋於耳後皮下二期修復。全耳廓撕脫連帶大颞淺血管條件者可回植行顯微血管吻合。